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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百度烤肉》商標,攀附他人知名商標被罰款 350萬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,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。但現實中,也有商家為了“搭便車”,將明星、電影角色名稱等注冊為商標或者模仿使用。雖然短期內能獲得巨大利益,但是被判定侵權時則需要賠付巨額損失,真的是侵權一時爽,賠償兩行淚! 案例展示: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深圳億百度公司及其“百度烤肉”加盟店侵犯了百度公司的商標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,應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50萬元。 百度首次向“百度烤肉”開火始于2013年,要求深圳億百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孫璐明、深圳市名家百度烤肉店及該店投資人宋玉霞,四名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104.24萬元。
總結: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,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;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,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;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,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。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。 最后提醒各位小伙伴,企業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,千萬不要為了一時之利,貪圖知名商標的名氣去“蹭一蹭熱度”、“傍一回名牌”,這樣遲早會被法律“撕牌”。同時,企業要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,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融入到日常經營中,最終實現知識產權價值最大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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